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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浚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管理主体及职责
1、浚县卫生局委托浚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2、管理事项
《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的申领、保管、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真伪鉴定、废证登记、废证销毁、宣传培训、业务指导、业务咨询、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3、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涉及的各单位和岗位,相关的各类人员都要结合岗位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相关岗位和环节都要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证件管理工作。
(1)成立助产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成员、职务、联系电话及工作职责分工,如果人员变动,及时上报上级卫生部门。
(2)制定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包括管理主体及职责、空白证件管理、发放程序,领取规定、印章管理、严格签发、废证管理、遗失被盗处罚、档案管理、信息统计上报、保密、鉴定、监督、处罚等管理措施。
(3)上报《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人员名单(包括负责领取证件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主体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县妇幼保健机构鉴定,真伪鉴定书需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4、真伪鉴定
(1)明确鉴定机构、经办人及审核人。
(2)真伪鉴定内容:
1)载体鉴定:指证件本身的真伪。
2)信息核实:指证件内容的真伪。
(3)鉴定方法
1)载体鉴定:①使用检测板监测;②根据各版印制的防伪特征鉴定。
2)信息核实依据及方式:
①原证编号来源及去向(《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是唯一的);
②签发机构住院病历及分娩记录。
(4)出具真伪鉴定书。
5、真伪鉴定程序更新
(1)鉴定主体变更
2014年以前鉴定主体是:签发地卫生部门鉴定。
2014年起,鉴定主体变更为:入户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即入户地公安户籍登记机关→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鉴定。
(2)鉴定时效明确规定:15个工作日内。
(3)真伪鉴定书:鉴定机构应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鉴定书一式两份,送申请机构1份,本部门存档1份,按年度编号存档,永久保存;填写《河南省真伪鉴定登记》并按年度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6、监督检查
浚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检查工作,逐级管理,逐级上报。
(1)将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
(2)监督检查单位: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及签发机构。
(3)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统计报表。
(4)监督检查内容:根据其职责,检查其签发和管理情况。
7、对违法案件查处
浚县卫生局将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和人员,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准确签发;对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案件查处
遗失被盗证件包括废证遗失和空白证遗失(废证遗失按空白证遗失处理)。
(1)发生遗失被盗及时查处
1)发现案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保护现场,做好***。同时函告省辖市级公安局户籍部门对“遗失被盗证件”编号作废处理,并追究使用“遗失被盗”编号的持证入户人员,通过用假人员顺藤摸瓜、查处盗窃案件。
2)及时上报遗失被盗情况
发现案件发生的24小时内,将具体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内容包括:遗失被盗经过、时间、地点、数量、编号,证件存放环境、管理人员、责任人、责任领导等,电子版当日上报,加盖公章材料1周内寄送到。并附当地公安局立案调查凭据。
3)遗失编号立即登报声明作废,报刊原件报省卫生厅。
(2)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
浚县卫生局暂停相关单位《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资格,对相关管理人员、责任人、责任领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法的单位和人员在全县卫生系统进行通报批评。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3)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防护措施
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避免类似案件及其它违法行为发生。有针对性地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对证件毁损、丢失、制假、用假、贩假事件的监察能力,防止失职渎职事件的发生,确保《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管理和发放。
二、签发机构职责
1、签发机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