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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whan305 2015/11/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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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商事代理法
案例思考:偌蒙赛诉高邓案
原告偌蒙赛是一名经特许的不动产经纪人,从事购买和持有土地再售的生意。被告高邓聘用原告作为特许经纪人,为其约181英亩的土地寻找一位买主。
后来原告获悉该地的地价会迅速飙升,便决定自己买下该块土地,被告也同意以800美元/英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还签署了书面的转让协议。
但是,在执行该协议之前,被告却以800美元/英亩的同样价格将该块土地卖给了第三人。与此同时,原告以本人的身份寻找到一位同意以1 250美元/英亩的价格购入该土地的买主。当原告得知被告将该块土地卖给第三人后,便诉向美国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9000多美元的差价损失。
美国法院能支持原告的请求吗?
案例思考2
某甲今年16岁,考上北方某大学,由其母亲乙以甲名义向丙房屋公司的经理丁订约承租某屋。
试就此例说明何谓代理、法定代理、意定代理及代理制度的社会功能。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代理的概念
大陆法国家的代理
一般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代理或直接代理。)
我国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
通过对委托合同的规定,确定了代理中的间接代理制度。
大陆法国家代理特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向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本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的代理: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同意确立相互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同意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代理人承担义务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事。
被代理人在法律上有权约束或控制代理人,代理人接受这种约束或控制。
思考:
1、行记人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客户的财产;
2、张某最近要出国,委托邻居陈某代为照看自己的小狗1个月;
3、保险公司业务员邓某为公司承揽了一张大额保单;
4、Ralph受某航运公司委托,为其寻找客户,并促成了客户Sam与航运公司的谈判;
5 、Rachael 委托Albert 去通知他的一个客户,说Rachael 同意出售他的土地。
代理的法律渊源
1、国际法规范
(1)1986年12月,欧盟制定的《关于协调成员国自营业代理人法规》(失效)。
(2)《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尚未生效。
(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78年订立的《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4)2004年出台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修订版),在其1994年版本上增加了代理权一章。
2、国际惯例
3、国内法规范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
法定代理
无须当事人作意思表示,由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
意定代理
又称为委托代理,指由本人(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二)英美法
1、明示授权
本人以明示方式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称为明示授权。可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但本人如委托代理人代订要式合同,则授权书需采用法定的方式。
2、默示授权
指本人虽未明示授予,但依据法律推定为具有授权意图的代理权。有时也称为附带授权,这种权力是为实现产生代理的目的所必需的。《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草案)采用英美法关于代理权产生的分类方法。该公约草案第9条第1款规定,本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可以明示或默示。
3、不容否认的代理
指被代理人以其行为表示授权给代理人,如果第三人据此与代理人订立合同而遭受损害,被代理人不得否认代理权的存在。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订车,原告认为其是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当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任特诉弗兰威克案
A是被告酒吧的经理,被告已禁止A用信用卡去买香烟,但A仍然在原告处用信用卡买了香烟,被告想以已禁止A用信用卡买香烟为由拒绝付款。法院认为,A作为被告酒吧的经理,按常规有权以被告的信用卡买香烟,原告只认A为被告的代理人,至于禁止之事,原告并不知晓,故被告应付款。
里奥德诉葛内斯斯密斯公司案(1912)
被告指派一公司职员从事了几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