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十四条第一款:港澳同胞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第三款: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省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依据《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一款: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对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第二款: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5、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6、逗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
六、申请材料
依据《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七、办结时限
1、往来港澳通行证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签注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