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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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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6/26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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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xxxx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xxxxxx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以下统称事故)。事故按其危害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4个等级。轻伤事故,是指职工负伤后需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的各类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第四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对轻伤事故,应转告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和企业的工会组织;对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应当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对因急性中毒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第九条事故受伤人员自受伤之日起30日内因事故受伤死亡的,应按照第八条的规定补报。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现场,必须先经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勘查完毕,并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确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需变动现场的,必须事先做出标记、拍照或绘制事故现场图等。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工会成员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伤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可派人参加。第十二条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由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无主管部门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或一起事故涉及两个以上隶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事故等级,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