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2008-10-15)1、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时,指出:",,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全党全国必须保持高度一致。全党同志必须自觉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坚决维护中央权威,,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 2、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产生候选人名单,、要求改变候选人、,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充分发扬民主,。第二章代表的选举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