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民受教育权利探讨
(师范学院教育系教育学专业陈艳秋)
(学号:2000127113)
内容提要:20 世纪 50 年代,国外已专注于“受教育权利”的研究,在我国,直至 90
年代后期,这一领域才逐渐被学术界所关注。笔者试图从中国传统文化出发探讨其中的原因。
“受教育权利”的提出正是基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个人意识逐渐觉醒,从而
使“受教育”成为个人完善自我的一种必然需求。随着社会价值观的转变,公民成为“受教
育权利”的主体,国家则处在相对方的位置,而公民受教育权利与国家教育权利之间从理论
上说体现出一致性,现代法制在两者现实转化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国家权力的行
使者——政府的角色由“管制者”向“服务者”转变,将其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则又是关键所
在。基于此,笔者对受教育权利的定义、内容、司法保护进行了一些探讨。因为现阶段能力
的限制,文中许多观点源于对一些学者观点的认同。
关键词:受教育权利国家教育权利
教师点评:公民受教育权利问题是教育法实践中十分重要的问题。陈艳秋同学对此进行
了可贵的探讨,我认为是十分有意义的。该文言简意赅,逻辑性强,所述结论可靠,建议参
加毕业论文答辩。(点评教师赵卫教授教育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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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纪 50 年代,国外已专注于“受教育权利”的研究,而在我国,直至 90 年代后期,
“受教育权利”一词才逐渐被学术界所关注。当然,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于此,笔者仅期
望能做一些尝试性探索。
梁漱溟先生在《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一文中定义中国社会为伦理本位的社会,“家
庭诚非中国人所独有,而以缺乏集团生活,团体与个人的关系轻松若无物,家庭关系就自然
特别显著出了”。何为“伦理本位”?“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相关系之人(父母、兄弟等),
人生且将始终在与人关系中而生活(不能离社会)⋯⋯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此种关系,
即是种种伦理⋯⋯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随一个人年龄和生活
之开展,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中
国人就家庭关系推广发挥,以伦理组织社会”,而所谓的“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亦
即是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伦理本位的中国社会,“⋯⋯没有
个人观念;一个中国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各人尽自己义务为先,权利则待对方赋予,
莫自己主张。”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个人观念的缺乏,致使权利观念无从而生,而与之相对
的义务观念则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思想是根深蒂固的。由此,“中国法律一切基于义务观
念而立,不基于权利观念”,法与刑相近,惩治性的,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由于国家的经济职能空前加强,其权力的行使者政府的行政权被突
显出来,法律只是作为附属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性手段,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执政党意志贯
穿于社会各领域之中。教育时而被看成经济基础,时而又被放置于上层建筑的位置,各级各
类教育成了国家庞大行政系统中的一部分,国家更多的是从社会需要的角度从执政党意志出
发对人才培养实行调控。在人们普遍的意识中,教育仅是国家的一种权利----国家教育权利......,
即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