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犍为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定初步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调查公示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犍为县拟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定,为保证该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合法、公开公正,按照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保证公众知情权、广泛听取和收集相关利益群体对本次价格调定的意见,以便分析和评估风险因素,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一、调定方案名称犍为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定方案二、调定背景犍为县规划污水处理厂(站)共33个,目前已建成24个,,实际处理约2万吨/日,还有9个拟在两年内完成建设。目前我县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执行的是2014年12月核定标准,标准分为五大类按用水量计,其中:、、、,(其中:、),而乡镇暂未收取。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文件规定“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的资金”。2015年1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2016年底前,县城、,。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充分运用价格机制,控制污水排放,使城市居民充分认识污水治理的复杂性,可以达到自觉节约水资源、减少排污量的目的,有利于提高城市居民的节水和环保意识。2015年6月1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文(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要求“地方最迟于2016年底前将征收标准调整到国家要求的最低分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在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行前,,,建成投入运行时,及时按国家要求将征收标准调整到最低分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2017年6月,省发改委、市发改委要求,未调整到最低收费标准的必须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三、调定方案1、调定标准:(见附表)2、收费类别调整按国家、省污水处理费分类要求,将原核定的居民、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性服务、特种行业用水五大类合并为居民、非居用水两类。3、特殊情况执行困难家庭优惠政策:低保、五保特困人员,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证明,用水量在15吨/月内减半征收,超过15吨按核定标准征收。4、方案执行时间和范围(1)执行时间: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执行对象:犍为县30个乡镇向城镇(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四、承办单位及风险评估机构联系方式1、承办单位单位名称:犍为县发展和改革局通讯地址:犍为县玉津镇西街72号联系人:吴定轩联系方式:0833-4237588传真:0833-42214532、风险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