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目录一、前言二、预审查三、选址及总平面布置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五、配套和辅助工程六、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七、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和调试情况八、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九、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前言[竣工验收的特点]工程完工,生产现场经过试生产之后。因此一切文字材料和评价报告要围绕这一特点进行。如:盖有竣工章的施工图(竣工图)、交工报告、验收报告等;所有的报告、检测都是对现场实际的肯定或否定;竣工验收是安全设施和措施的验收,应当包括公用工程、辅助设施对安全生产的衔接和保障程度的分析评价内容。**[审查的要点]对现状的描述是否如实;根据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分析评价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明确。[对验收的要求](包括:图纸、各种报告)要与现场一致;,对这些变更报告要如实描述分析,如出现《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问题,则应报告当地安监局申请变更或申请重新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要点][1]建设地址[2]外部安全距离[3]平面布置[4]主要工艺、设备[5]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如:公用工程的满足安全生产的符合性需要站在试生产结束的角度分析评价公用工程设计、施工的正确性;,并对影响评价结论的主要缺陷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后,才能出报告,确认意见应明确具体;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安全设施和条款都要进行检查;并出具明确结论。,不能以设计专篇或“竣工图”来代替施工图。。**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编制,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等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另外,对于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还应审查规划许可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依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是否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但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按照本要点第三部分、第(一)款第2条的有关要求审查。对于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一)款第2、3、4、5条的有关要求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