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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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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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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环渤海(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说明书(2)
二设立环渤海(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项目投资流程图(7)
三环渤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说明(8)
四环渤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10)
一设立环渤海(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
募集说明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加快环渤海地区的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与加快滨海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实际,筹备设立环渤海(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环渤海私募基金)。
    第二条  ,同时将影响力辐射环渤海及周边地区。
第二章  环渤海私募基金的来源与组建
    第三条  环渤海私募股权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环渤海企业合作促进会会员的直接投资及国内外基金投资。
    第四条  环渤海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人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名称暂定为环渤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在滨海新区注册,注册资本金为RMB30亿元(可分期投资成立,首期为RMB3—5亿元),每一基金单位为RMB200万元,环渤海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筹)(参股企业委托环渤海企业合作促进会持有私募基金的股份)作为环渤海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他会员出资参股作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公司经营期限为15年。同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暂定为环渤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接受环渤海私募基金的托管并负责经营。
第三章  环渤海私募基金投资原则
第五条  环渤海私募基金主要用于投资于环渤海地区高成长型企业,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主要投资于滨海新区;同时以证券投资及资产运营为辅;具体投资比例为6:4。 
第六条  环渤海私募基金严格按上述投资规则运作,不得进行他项担保、抵押、质押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
第四章  环渤海私募基金的组织架构
第七条  由环渤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万嘉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其他境内外知名投资银行等出资成立环渤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于RMB3000万元。
第八条 环渤海企业合作促进会主要会员出资共同成立以股份制公司(名称暂定为环渤海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环渤海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环渤海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环渤海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环渤海企业合作促进会持有其在环渤海私募基金的股份。
第九条环渤海私募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由环渤海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环渤海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私募基金的主要出资人组成,由环渤海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单位,董事会负责环渤海私募基金重大投资事项的决策。 
   第十条  
由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选举代表成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环渤海私募基金运作过程的监督。
第五章  环渤海私募基金的委托管理
    第十一条  环渤海私募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模式,委托环渤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的投资运作人,具体负责基金投资项目的论证、筛选,负责基金的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选择基金托管银行,并与其签订环渤海私募基金托管协议,妥善保管基金资产。
第六章   环渤海私募基金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即环渤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尽职调查、审慎评估后提出拟投资的项目方案(包括私募基金总额40%的证券投资方案),报送私募基金董事会审核。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环渤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商业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托管银行执行。
第七章  环渤海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一十五条  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即环渤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期向基金董事会报送基金投资计划、商业项目的运行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 
    第一十六条  监事会作为环渤海私募基金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即环渤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银行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
环渤海私募基金进行审计,同时可根据约定延伸审计所投资的商业投资项目。
第八章  环渤海私募基金的绩效评价
第一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对环渤海私募基金有关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作为对受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惩,落实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依据。
第一十八条  环渤海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