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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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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编制说明.doc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9/6/28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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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编制说明.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单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2006)修订任务,项目编号20140804。本标准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提出修订建议书,经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同意,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立项,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在内的六家单位共同承担了本标准的修订任务。接受任务后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共同成立了编制组。编制组在前期《系列标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研究产出的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编制原则,对本标准进行了修订。本标准的修订工作由耿继武、邹剑明共同执笔,温翠菊、张灶钦、许志强、谭光享负责查阅文献、资料准备和现场调研测量,陈英茂、张良安、陈英民、耿建华、李植纯负责编制过程中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邹剑明负责整个项目的综合协调和质量控制。形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广泛征求专家与同行意见。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标准的关系目前我国现有有效的临床核医学标准制定于2006年,包含放射工作场所的一般防护要求和放射性药物操作的基本要求,没有针对新型条件下的核医学诊疗设备的治疗项目专向标准。一些国际组织已经就当前形势下的核医学制定了较为详尽的细化的规范和要求,如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于2004年颁布的94号《非密封源治疗后患者的出院考虑》和106号《放射性药物对患者的辐射剂量(对第53号出版物的补充3)》等出版物,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40号《核医学中放射安全标准的应用》、58号《新医学影像中的辐射防护:PET/CT》和63号《放射性核素治疗后患者出院管理》等技术报告。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情况的对比说明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际标准的部分技术内容,分别是:(1)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ENCY,ApplyingRadiationSafetyStandardsinNuclearMedicine,,IAEA,Vienna(2005).(2)(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ENCY,NuclearMedicineResourcesManual,IAEA,Vienna(2006).(3)AAPM,,AAPMTaskGroup108:PETandPET/,1,2006.(4)AUSTRALIANRADIATIONPROTECTIONANDNUCLEARSAFETYAGENCY,,ARPNSA(2008)四、标准的制定、修订与起草原则本标准所依据的起草规则是GB/-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起草时严格遵循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