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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办法(2015)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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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办法(2015)修订.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5/11/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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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办法(2015)修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冶金建设工程分公司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分包专业管理,提高劳务分包专业管理水平,理顺各层次业务流程,结合首钢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修订完善本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落实好管理层次的定位,进一步强化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公司劳务分包管理水平和提高劳务分包方的素质,促进双方合作共赢的良性发展。
第二条公司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是首钢建设集团准入的劳务分包队伍,并列入首钢建设集团合格劳务供方的劳务队伍,凡未经考评合格的劳务分包方,各单位严禁使用。以往与首钢建设集团、二冶建公司有过劳务纠纷、诉讼、发生过农民工讨薪等极端或群体事件,劳务企业信誉度差的劳务分包队伍坚决不予使用。
第三条选择的劳务分包方具有合法企业资质,其营业执照范围应与劳务分包工程相符,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能力,不符合劳务分包范围的承包项目一律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形式签订合同。
第四条所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公司内部施工力量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对所属工程项目方可进行劳务分包。
第五条 劳务分包项目严格杜绝临时零星用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不允许发生临时零星用工的条款。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区域板块、项目经理部的劳务分包。
第二章   劳务分包队伍准入管理
第七条凡未列入建设公司合格劳务分包施工队名录的在选用前,项目部经理部须提前十五天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拟选用劳务分包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拟使用分包方已签字盖章的《劳务基地建设议定书》,单位提出书面劳务用工申请,确定的派驻分包项目管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首建劳务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考查安排,会同首建劳务基地管理委员会组织考查,对分包方上报所属施工队人员结构和技术管理人员、业绩、资质进行认证,把劳务分包方的施工队长作为重点的考察对象。考查后次日公司评定小组会同项目部对施工队进行认真评价,提出初评意见。经初评合格,填报
“劳务基地准入考察呈报表”,首建劳务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例入合格劳务供方方可使用,凡未经考评合格的劳务分包方,各单位严禁使用。
第八条凡进入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的劳务分包企业要认真执行《劳务基地建设议定书》的各项条款,并按照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3‰向首建劳务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纳服务管理费(北京区域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交纳服务管理费后,方可办理合同审批注册手续。
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及施工队的考察内容
1、审核劳务分包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在京施工的还要审核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颁发的《企业进京施工许可证》;
2、了解承担劳务分包项目施工队长及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持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查验相关证书;
3、了解该施工队擅长的施工作业类别或专业(工业、民用建筑,结构、装修、水暖电安装作业等)情况;
4、了解该施工队用工、安全、施工、生活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5、重点了解承担分包项目的施工队长近两年施工业绩情况,实地考察在施或已完的工程一个,并查看与考察工程项目相对应的《劳务分包合同》,确认其业绩是否属实。
6、按照上述内容考察后,填写《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准入考察表》,考察人员签字确认,报首建公司劳务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的选用
第十条各项目部选择劳务分包方必须从《合格劳务分包方施工队名录》中选用,按照其施工信用等级择优选用,施工信用等级高的劳务分包方优先选用。
第十一条有意向与我公司进行合作的劳务分包企业,在进入施工前,必须经过资质、业绩审核确认具有承担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相应的资质,施工队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业绩,按照准入考查程序评价合格,必须认可该劳务分包企业与首建公司劳务基地签订的《劳务基地建设议定书》的各项条款,后方可使用,否则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100万及以上的要采取招标方式,通过评标择优确定劳务分包施工队。坚决杜绝低价中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章首钢厂区外包外委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首钢总公司关于加强外包外委、租赁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外包外委工程(项目)必须尽可能以工程承包形式对外签订合同”的要求以及第三条“凡必须以劳务用工形式签订合同的外包外委工程(项目)必须报子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会签后,由子公司主管安全的经理审批”的规定,各单位在办理劳务分包方用工审批手续和《劳务分包合同》会签时,应携带劳务分包方企业的以下资料,交主管部门审核验证,由使用劳务分包方的单位留存:
⑴《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