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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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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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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波市北仑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仑政[2004]95号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仑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对象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指: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实用性、先进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科学技术推广成果是指:对国内外已取得的科技成果,根据其适用范围、结合各使用部门的具体特点,通过各种技术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和技术市场工作,积极推广、扩大应用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   第三条 北仑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全区的科技进步奖励工作。   农业项目由承担单位申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盖章后报区科技局,工业项目由企业直接向区科技局申请。社会发展项目由各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报区科技局。   第四条 北仑区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科技创新特别奖每三年评审一次),近阶段奖励科技成果项目每年设定数量视情况而定。   在评奖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应延迟评奖。   第五条 设立北仑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区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由区科技局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区科技局负责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科技行政部门承担。区科技局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对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初评工作,行业评审组***员由区科技局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八条 北仑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分为科技创新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五个等级,由区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对我区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科技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科技创新特别奖,每三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奖金10万元,每次奖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其他奖项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万元;;优秀奖政府不颁发奖金。   第九条 区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单位:   (一)在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