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博孜墩煤矿东井
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温宿县博峰煤业有限责任煤矿
二〇一四年
目录
一、运输管理制度 2
二、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4
三、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5
四、消防管理制度 6
五、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7
六、危险场所定员定量制度 8
七、爆破器材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8
八、装卸管理制度 9
九、库房管理制度 10
十、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1
十一、危险品销毁管理制度 12
十二、炸药库房安全管理及出入库制度 13
十三、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4
十四、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16
十五、爆炸物品值班制度 19
十六、民爆品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20
一、运输管理制度
一、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严格按照GB 50089、GB 4387、JT 617-2004和JT 618-2004的要求及有关交通安全规则执行。
二、库区运输道路应坚实牢固、路面平整、边坡稳定,坡度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应按照国家交通规则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三、采用汽车运输危险品时,应使用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专用运输车。不应采用三轮汽车和畜力车运输,严禁采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运输车应执行下列规定:
1、运输车辆严禁带病出车,车辆应按时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应行驶;
2、车厢内应有防止移动和撞击的固定装置;
3、车身外应有符合GB 13392规定的标志;
4、采用厢式专用运输车,要有良好的散热装置。
5、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导静电胶皮、木板等不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材料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
6、在民用爆破器材库区运输时,汽车的排气装置应安装在车的前下侧,并加装防火罩,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
7、车厢内不应有撒漏药剂、酸、碱等残余物质;
8、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车轮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四、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机动车在民用爆破器材库区的行车速度不应超过15km/h,前后两车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不应超车、追车;在道路不平、视线不好、人员聚集的地方,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汽车司机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由企业安全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六、从事运输、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对所运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七、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应配备押运人员。押运员随车携带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有关证件,应掌握押运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批次和装载等情况,了解所载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押运员在接收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数量,运至接收地时应与接受人员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八、从事民用爆破器材运输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训练。应经常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进行安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调整。
九、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当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超车抢行。行速速度应按JT 618-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种车辆的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起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应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
十一、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必须合理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如遇重大事故及时报警,做到GPS安全有效、可靠。
十二、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应将车厢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十三、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产品不应出入库。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时,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十四、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需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应审核承运单位是否具备运输危险品的安全条件,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合同。
二、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一、为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教育要求与方法
1、危险岗位复训教育:每年由安全科牵头组织对从事民爆器材危险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一次100%的安全培训教育,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不能继续在岗位工作。
2、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由矿安全科负责对变换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
3、安全教育重点是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职业教育,其教育内容包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劳动保护、煤矿生产情况、安全技术、职业危害知识、煤矿危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