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从总体上讲,在我国,集体谈判制度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集体谈判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在集体谈判方面的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完善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并使之真正发挥作用。基于这一目的,文章对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比较分析。关键词: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劳资关系集体谈判作为一项有近二百年历史、并有效推行至今的成熟制度,在化解劳资冲突,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国际劳工组织《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2条将集体谈判定义为:集体谈判是适用于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双方就以下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调整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调整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由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各个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都有各自的特点,以下将对西方主要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一、美国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经济最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集体谈判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作为市场经济模式的代表,其集体谈判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这种经济模式的某些特征。(一)拥有深厚的法律基础19世纪末,美国的一些州相继制定了承认并保护集体谈判制度的法律。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动关系法》标志着美国联邦在法律上对集体谈判制度的承认。该法规定了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及其要件。此后,美国相继颁布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案,这些法律法案将集体谈判制度纳入国家法律的保护之下。(二)谈判主体结构分散从工会一方来看,美国工会是自由的工会,工会组织程度不高,结构分散而复杂。从类型上来看,分为行业工会、产业工会和总体工会;从组织形式上看又有地方工会、全国工会及劳联——产联。从雇主一方来看,美国没有中央级别的雇主组织,雇主仅是产业与地方一级组织团体,它们在谈判中所起作用不大,劳动关系问题一般都由企业自行处理。(三)谈判形式独特在美国的集体谈判中,由于劳资双方组织结构都比较分散,导致其谈判形式与其他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明显不同。一般来说,主要采用单一工会与单一雇主进行谈判的方式。(四)谈判的议题及内容由法律规定在集体谈判方面,美国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集体谈判的基本议题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劳动关系法》规定:资方与工会务必就分配比例、工资、劳动时间和就业条件进行协商。(五)集体合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美国,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国家的法律相一致。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合同,否则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二、英国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和世界上最早开展工会运动的国家,英国的劳动关系制度独具特色。早在19世纪中期,集体谈判制度就开始被劳资双方积极运用。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英国的集体谈判制度也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一)企业级别的集体谈判居于主导地位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地方性的集体谈判出现了。一方面越来越多的雇主开始从全国性的集体谈判中退出,另一方面政府十分支持分散化的谈判方式,由此,企业级别的集体谈判逐步取代全国性的谈判而居于主导地位,工资和劳动条件主要在企业级别决定。(二)集体谈判更强调自愿性,集体协议不具有法定约束力英国工会在开展集体谈判时,往往更注重谈判所达成的集体协议对劳资双方在道义上的约束力。英国的法律和政府机构对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