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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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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9/6/30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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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开发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天津市开发区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天津市开发区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协会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第三条协会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第四条协会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度11至12月缴纳下一年度会费。第五条单位会员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会长单位每年10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会员单位每年5000元。第六条个人会员免交会费。第七条会费标准如需调整,由协会理事会提出,由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八条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第九条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天津市开发区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十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户,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从事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使用会费,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期交纳或未足额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协会有权暂停其会员权利。第十三条会员因经费紧张等原因要求减免会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和修改。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7日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天津市开发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