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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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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cjl201702 2019/6/30 文件大小:1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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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信用度,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青政[2006]27号)和《关于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7]153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信用考核、公布、使用以及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全面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开发经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并运用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系统信用管理平台(信用管理平台)对其信用评价等级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奖惩机制。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和审慎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中的作用。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高法、发改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金融办、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信访局、国税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建立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省级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指导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州、市、县相关部门按照“密切协作、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原则,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做好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可采取不定期召开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并管理信用管理平台,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结果公布,指导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日常评价管理工作。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企业信息进行记录、提交、处理、使用和公开。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房地产信用办),负责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省房地产信用办的业务协调与联络。各州、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相应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类。(一)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身份信息和企业开发项目的历史及动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注册)登记号、专业管理人员和项目情况等信息。(二)企业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授权的社会组织奖励、表彰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行为的信息。(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背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经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查实并处理而形成的信息。第九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填报,由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定一名以上信用信息管理员,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及时报送房地产信用信息数据。省房地产信用办负责对信用信息管理员的培训。第十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下列渠道采集:(一)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二)对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违规、违法行为;(三)受到本省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行为;(四)受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行为;(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判(裁)决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行为。第十一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谁处罚(理)、谁采集,谁许可、谁采集,谁登记、谁采集”的原则进行采集,并按下列规定记录。(一)本省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由作出部门在处罚(理)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二)本省其他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由作出部门在处罚(理)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函告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由省房地产信用办负责记录;(四)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由一审法院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