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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z_198613 2019/7/1 文件大小:9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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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老师讲过的案例一诺特鲍姆案本案在考试中常见的问题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三、本案在考试中常见问题的考考答案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利益中心地,,,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即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间还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三双方的诉讼主张及理由:列政府认为,危地马拉当局将其国民诺特鲍姆逮捕、拘留、驱逐并且排除于危国境外,以及扣押和没收他的财产,这是违反国际法的;拒绝为这些非法行为赔偿,也是违反国际法的。危政府首先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理由是它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已于1952年1月26日过期。同时,危指出,尽管列支敦士登已赋予诺特鲍姆以列国籍,但危没有对此加以承认的义务。国籍是个人与国家联系的基础,赋予国籍的前提是个人与国家之间有某种密切的联系。危地马拉并不认为在本案中列支敦士登与诺特鲍姆之间有任何密切的联系,而国籍是外交保护的基础,所以,列不能以国籍为由对诺特鲍姆提供外交保护,而国际诉讼是外交保护的方式。因此,法院应驳回列国的起诉。判决及其根据:对于危地马拉的初步反对意见,国际法院认为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列支敦士登起诉时,危地马拉接受管辖的声明尚属有效,既然法院已开始审理此案,就不能以接受管辖的声明过期这种非实质性事实为由,剥夺已经确定的国际法院管辖权。法院同时认为,危地马拉的其他抗辩是可以成立妁;列支敦士登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制定法律并根据其法律授予国籍。"因此,诺特鲍姆的入籍,是列支敦士登行使国内管辖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确实使诺特鲍姆取得了列国籍,因为他已加入列周籍,井同时丧失德国国籍。但是,这并不能证明列可以对他行使外交保护权。行使外交保护权,须以他国承认这个国籍的国际效力为条件。法院判称:国籍是一个法律上的纽带,其基础是关于联结的社会事实,关于生存、利益和情感的实际连带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性;取得国籍的人与授予其国籍的国家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在事实上应比与其他国家的人民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这样的国籍才是有效国籍。外交保护权的基础是有效国籍。法院审查了诺特鲍姆在列支敦士登入籍前后的行动,认为他同列支敦士登并无实际的关系,同危地马拉却有很久和很密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