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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xxxx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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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xxxx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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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山市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制度第三章劳动合同制度第四章薪酬制度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第六章培训制度第七章保密制度第八章安全生产制度第九章奖惩制度第十章离职制度第十一章职工申诉与调处制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二、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三、单位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单位凝聚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单位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四、职工应当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主动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第二章招聘制度一、招聘原则㈠本单位向应聘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视应聘人员。㈡单位招用职工实行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二、招聘条件㈠应聘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单位如招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㈡符合相应岗位任职要求的学历、工作经验、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心理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职业技能等条件。特殊工种人员应具有相关合格的操作证。㈢入职前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失业登记,以及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或保持劳动关系。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三、招聘流程(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㈠单位各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先提出招聘职工申请,经(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招聘(或者由增员部门自行组织招聘)。㈡招聘岗位情况,采用发布媒体广告或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关联单位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㈢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招聘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单位的人力资源部(或增员部门)甄选资料,核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确定初试人员名单。㈣人力资源部(或增员部门)组织初试,初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网络测试等方式进行。初试合格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复试。㈤复试由人力资源部、增员部门共同组织,复试采取面试形式,由增员部门指定的专家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进行测试(可根据单位情况增加实际操作、性格测试等内容)。复试时复核应聘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复试后对拟招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组织体检,并提交(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㈥经(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或增员部门)发出录用通知,告知拟聘职工报到时间、地点、回复确认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四、入职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新招聘人员报到时,应到单位部门办理下列手续:1、如实填写《职工个人情况登记表》;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学历证、操作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就业创业登记证),经核对后,复印一份留单位存档;3、提交个人彩照张;4、公立医院或单位指定医疗门诊出具的体检报告;5、签收本规章制度(或者查阅本规章制度,并签名确认);6、办理单位规定的其他相关手续。职工入职时填写的《职工个人情况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内容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人力资源部以做更改,变更内容包括居住地址、通信联系方式、个人身份、身体状况、婚姻状态、孕(育)期、紧急联络人等。第三章劳动合同制度一、劳动合同签订㈠人力资源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在新招聘人员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1个月内,但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㈡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和新招聘人员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定,但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超过1个月的,将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而非试用期满后再订立劳动合同。㈢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人力资源部要组织职工签收劳动合同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示。㈣其他未尽事宜,单位与职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