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的部门。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市、县(区)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事业、服务活动单位和相关的管理部门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第七条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三)新建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前要完成对工艺技术的清洁生产审核。第九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环保局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并抄送同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结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十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第十一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在一年内通过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组织的评估。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二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第十三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方案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