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改增宣传课件一、营改增的重要性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已经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至此,原来适用营业税的行业已经全部进入“增值税时代”针对此次改革,六项建议给营改增企业:、。,确保合规操作。二、营改增后,建筑房开企业的会计核算(一)增值税是否进成本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当获得符合规定的票据时,增值税不进成本;第二,当获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情况下,增值税进成本。可抵扣的票据(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三、增值税纳税人认定和发票管理(一)增值税发票的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票开具: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专票和开普票对应的增值税的税额是一样的。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票。三、增值税纳税人认定和发票管理(三)谁有资格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资格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个人,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的标准商贸企业: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含80万)的标准营改增的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的标准三、增值税纳税人认定和发票管理当然,未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也可以直接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或者新成立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但是,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则必须成为一般纳税人,没有商量的余地,而且,企业一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1、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四、增值税专票的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2、增值税抵扣的规定: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抵扣不足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企业可以凭证税收缴款书抵扣,不需要认证,但需要提供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四、增值税专票的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3、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一)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