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危险犯犯罪中止的认定
【摘要】当前在国际范围内,用于判断危险犯犯罪中止的相关刑法理论所存在的争议性较大,众多学说层出不穷,如危险犯中止说、危险犯既遂说、实害犯中止说等,基于此种情况,学术界持续争论不休。为了能够对危险犯犯罪中止问题进行阐述与分析,达到促进明确危险犯犯罪中止的目的,本文展开了相关论述,以期为行业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危险犯犯罪中止犯罪过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有爆炸罪、纵火罪、易爆设备罪及投毒罪等都在理论上被称为危险犯,危险犯犯罪中止可以定义为,当行为人在行使故意犯罪时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主要强调“在行使犯罪时”。犯罪中止形态按照阶段可大致分为三种,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及完成阶段犯罪中止。另外,按照时间性条件,危险犯犯罪中止分类也不尽相同。
一、危险犯犯罪中止的相关概念
(一)危险犯
危险犯顾名思义为能够引起客体出现实质性损害的主体危险状态。这里的实质性损害与抽象性损害相对应,为刑法所评价与关注的范围。当前我国刑法关于危险犯相关定义还存在不明确之处,部分认为只要行为人行使活动给客体的法益造成了危害性便可判定犯罪成立,这种观点主要强调行为人的实害性行为;另一部分人认为应将行为人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结果视为判断犯罪的标准,主要强调对犯罪结果的认证;另外,相关专家会以侵害法益状态视为判定犯罪处罚的依据。如今,我国刑法所认同的是,当行为人引发了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犯罪结果是判断犯罪的主要依据。可以总结出,危险犯具有这样的特点,危险犯既遂客观存在,属于一种危险状态,这种危险状态与危险行为之间因果互生。
(二)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为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采取措施阻值犯罪结果的产生或主动放弃犯罪的过程,是众多犯罪形态的一种。
二、犯罪中止构成
首先,犯罪中止存在时间性。故意犯罪与这一构成要素关系密切,并涉及整个动态过程,如犯罪意图的产生、预备、行使、结果产生,直到犯罪既遂之前,因此存在大致的时间段落及节点,换句话说,故意犯罪大致可分为若干阶段,如预备、行使及行使犯罪后几个阶段,我们认为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特定的时间段中,这是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
其次,犯罪中止存在主动性。危险犯犯罪中止十分强调行为人的主动性,这一点也可被称为犯罪中止彻底性,是行为人出于主观意愿自主放弃犯罪,具有犯罪中止本质属性。在相关学者看来,判定犯罪是否完成、被迫停止还是主动停止不能只单纯考虑外界条件,而完全忽视行为人的主观能动性。行为人的犯罪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因此犯罪中止的意志产生也是有一定主动性的。
最后,犯罪中止有效性。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中止存在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两种情况,按照刑法主客观一致观点,前者中行为人在放弃本次犯罪的前提下,也放弃了永久的犯罪意图,存在彻底性,但事实上行为人放弃本次犯罪意图,不代表今后不再犯罪;后者强调行为人不仅要主动终止犯罪行为,还要继续阻止犯罪过程朝既遂转化。
三、关于危险犯犯罪中止的相关学说评述
(一)危险犯中止说
这种学说强调的是,“不论犯有何种罪,一旦具备出现犯罪结果可能性,行为人都具有发生犯罪结果的权利。当行为人在行使犯罪行为过程中欲放弃犯罪意图,并采取一切措施制止犯罪结果的出现,那么他们的主观恶性便有效削减,所行使犯罪行为的客观危险性也被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