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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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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上传人:0640105 2019/7/2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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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市级众创空间分类管理市级众创空间分为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已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符合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鼓励其申报专业化众创空间;不符合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纳入综合型众创空间管理,无需重新认定。二、综合型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一)运营机构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一年。(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工位面积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场地为自有或租赁,租赁场地租期不少于36个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12个月。(三)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5个,在孵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企业注册地须与众创空间注册地或者经营地址一致。(四)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五)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次。三、专业化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一)运营机构为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一年。(二)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团队或企业入孵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导师制度、服务流程等。(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包含创业场地和公共服务场地。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场地为自有或租赁,租赁场地租期不少于36个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12个月。(四)聚焦产业细分领域的在孵创业团队、企业数量不少于8个,且占众创空间在孵团队和企业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主要特征,孵化时限不超过24个月。在孵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企业注册地与众创空间注册地或经营场地一致。在孵企业数量不超过在孵团队数量。(五)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六)能够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有面向众创空间在孵团队或企业的服务案例。(七)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机制,有面向众创空间在孵团队或企业的服务案例。(八)具有开放的互联网线上平台;与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专业技术创新平台及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四、市级众创空间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厦门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二)符合综合型或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五、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流程(一)市科技局发布认定通知,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申请材料。(二)市科技局或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审核。(三)市科技局公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