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下发《公司浮桥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促进浮桥保管、拆安等运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促进所属浮桥拆安运输企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为生产建设提供可靠的道路桥梁通行保障服务,特制定《公司浮桥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1年7月10日公司浮桥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浮桥运行管理,确保为生产建设提供可靠的道路桥梁通行服务保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职责权限第三条公司生产运行处负责范围内的浮桥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是浮桥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四条承运单位负责履行浮桥保管、拆安和维护保养等具体运行管理职责,是浮桥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第三章保管、使用管理第五条承运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浮桥保管、拆安服务合同》和《浮桥保管、拆安HSE合同》后,具备浮桥运行管理职能,双方确立享有本办法赋予的职责权限。第六条启动和使用浮桥,必须遵循以下程序:启动浮桥,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见附表1),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启动。浮桥安装工程竣工后,须经相关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第七条承运单位应落实浮桥运行管理专职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负责浮桥系统的日常管理,组织相关技术学习培训,提高运行维护人员队伍操作技能。第八条承运单位要建立,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专有保管场所(库房),加强浮桥系统各构件、固定系统和辅助器材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建立专(兼)职维护保养队伍和相关制度(如《浮桥保管制度》),确保浮桥处于完好状态,并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第九条浮桥系统出现故障,需要进行改造、报废等重大情况发生时,承运单位负责人,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如需技术支持,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第十条承运单位每月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浮桥保管情况(附表2),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整改落实。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承运单位浮桥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管理及时到位。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承运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浮桥保管、拆安HSE合同》,严格履行各条款,确保安全、可靠、及时运行。第十三条承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油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取得《舟桥架设许可证》等行业资质,队伍从业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浮桥安全管理工作,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拆安浮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拆安浮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隐患整改报告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承运单位应当根据浮桥架设水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汛、预防恶劣天气和其他突发险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遇到洪汛、恶劣天气和其他突发险情,不能确保运行安全或妨碍行洪时,承运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浮桥,暂停运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承运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