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茂公积金管委会〔2006〕3号印发《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二ОО六年七月五日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管理中心设立的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市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支付手续由市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㈡离休、退休的;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㈣出境定居的;㈤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㈦职工下岗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㈧租用房屋居住,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㈩职工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患有医疗机构确定的重大疾病;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造***身严重伤害的;3、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5、经济困难的职工,其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6、其他符合规定的突发事件。职工依照以上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相应的凭证和材料,按规定取得批准后,方可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㈠、㈤、㈥、㈧、㈨、㈩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的余额最少保留10元。依照第㈡、㈢、㈣、㈦项及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第八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㈠、㈤、㈥、㈧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其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第三章提取申请时间、额度、凭证和相关规定第九条购房提取㈠职工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购房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向市管理中心申请购房提取。职工购买二手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在办理好房产证后(以房产证发证日期为起算点)一年内申请提取。购买以他人名义建造的楼房,视同购买二手房。㈡购房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第十条建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