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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88.docx

上传人:miao19720107 2019/7/2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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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88.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法288 篇一:合同法第二章【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认定】年1月9日,被告恒源培训中心在《新疆都市报》上刊登广告称:“恒源股票培训中心开设初、中、高级班,高级股票技术培训班,月收益率达20%,否则退还所有学费。”同时,被告还在其印发的招生简章中载明:“中心是乌鲁木齐市惟一一家专业的股票技术培训机构,开设初、中、高级班。通过学****能使学员在短期内看盘和操盘技术猛增,以后资金不断胀大,高级班月收益率达20%,否则将退还全部学费。”02年1月13日,姜辉根据被告的广告宣传及招生简章,报名参加了被告开设的股票初、中、高级班,并交纳了学费共计11800元。02年3月1日学****期满后,遂在证券公司开设账户进行炒股。至5月9日,原告共投入资金50260元,截止8月2日余额为元,未达到月20%的收益。原告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起诉称:20XX年1月,参加被告举办的股票技术培训班。被告的招生简章中承诺高级班学员学****期满后进行炒股,月收益率达20%,否则将退还全部学费。但我进行炒股后未获收益,且连续亏损。现要求被告退还学费11800元,赔偿经济损失220XX元。被告答辩称:原告参加我方的培训班学****期满后,我方与原告的培训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炒股操作时,未按我方传授的股票知识进行投资,其产生亏损,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天山区法院依照《合同法》13、14、60条第1款,判决: 一、被告退还原告姜辉培训费11800。二、驳回原告姜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20XX元之诉讼请求。恒源培训中心不服,上诉称:上诉人发布的广告、招生简章对举办时间、学****金额等内容未加以约定,根据《合同法》14、15,该广告属要约邀请,原判认定为要约是错误的。中院认为:姜辉与恒源培训中心形成了一种以技能教育为内容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91条的精神,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的,其权利义务即终止。虽然上诉人的教学广告有部分夸大之词,但被上诉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股票进行投资具有的风险性理应有一定的认识,风险责任要求由教学方承担,显然悖于法理和常理。03年1月28日判决:一、撤销天山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姜辉的诉讼请求。“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99年12月12日,辽宁东港市发生了一特大持枪***案。为尽快破案,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13日在市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人民币50万元。鲁某看到悬赏通告后,向公安局提供重要线索,并指认了公安机关要求其辨认的部分涉案人员照片。公安机关根据鲁提供的线索得出结论,认定线索确与“12·12”特大持枪***案有关,并决定奖励鲁某10万元人民币。鲁某在领取奖励时出具了收条。公安机关于12月26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案件破获后,市公安局未给付鲁某被害人家属奖励的50万元人民币。故鲁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悬赏奖金50万元人民币,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人民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被害人家属已于99年12月13日将用于奖励线索举报人的5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东港市公安局。一审丹东市中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鲁某不服,向辽宁省高院提出上诉。高院认为: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鲁某完成了悬赏通告所指定的行为。据此,鲁就获得了取得被害人家属支付悬赏报酬的权利。作出判决:撤销中院判决;二、东港市公安局将被害人家属交付的人民币40万元给付鲁某【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要以优惠价格购买乙公司的车辆器件,并载明乙必须在6月10前答复。要约于6月4日到达乙处。乙公司于6月7日以特快专递发信表示同意。依惯例,信应于6月9日到,但由于快递公司的事故,邮件6月11日才到,甲维修公司收到信后未作答复。问:双方合同成立否?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年2月8日,北京金安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经贸公司”)与北京联通实华信息络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实华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协议》。协议签订后,经贸公司按约定投入资金用于租用房屋、购置吧设施和聘用人员,但实华公司一直未向经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