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贿后签订合同篇一:论行贿犯罪所获合同利益的不正当性及其处置龙源期刊论行贿犯罪所获合同利益的不正当性及其处置曾庆云:《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XX年第06期摘要:行贿犯罪所获合同利益是不正当利益,系行贿犯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剥夺。合同无效制度无法解决行贿犯罪所获合同利益的剥夺问题。查办行贿犯罪案件中,剥夺行贿犯罪所获合同利益更为有效,但应根据所涉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关键词:行贿;合同利益;不正当中图分类号:DF636文献标识码:ADOI:/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合同就没有交易。经营者通过缔结合同,进行谈判协商,实现选择最优交易对象,均衡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目的,最终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佳状态。正如学者所言,对合同订立而言,“其动态阶段是交易主体(缔约人)利用其经济条件、社会环境,发挥其聪明才智,采取各种策略,说服交易对方,争取确定有利于己的合同条款的过程,体现着交易主体的经济实力、法律水平、谈判技巧、精神风貌,从而反映着特定社会的风气”[1]。可以说,合同既是一种竞争机制、竞争形式,又是竞争的结果。对于经营者来说,取得缔约机会签订合同,就拥有了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反之,则可能面临被淘汰出局的危险。为实现经济活动的利益最大化,取得竞争优势,部分经营者不惜采用行贿手段获得交易机会签订合同,继而获取利益。近年来,商业行贿愈演愈烈,已由“潜规则”变为众所周知的“明规则”。将行贿费用列入日常经营成本,通过行贿在市场上“开疆拓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并且行贿金额越来越大,获利更是惊人。商业行贿泛滥,除了交易不透明、规则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客观原因外,对行贿犯罪量刑偏轻,经济制裁偏软,甚至没有制裁,导致行贿犯罪成本过低亦是重要原因。从中央到地方虽然多次强调在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但都是从对行贿人判处刑罚的角度来提出要求的,对于行贿人通过行贿所获经济利益,特别是合同利益如何处置,则没有明确的说法。司法实践中,剥夺行贿犯罪所获经济利益的案例极为少见。笔者在北***宝进行检索,仅查找到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办理的窦松训行贿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孙军山行贿上诉案。前者(1999)军京直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认定窦松训通过行贿推销棉花获利的89万元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者(20XX)通中刑二终字第028号裁定书认定,孙军山通过行贿开展煤炭购销业务获取的万元为违法所得,维持一审的追缴判决。针对这一现状已有人呼吁通过立法明确追缴行贿人行贿所得利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曾经提出“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追缴行贿犯罪所得条款的立法议案”。20XX年3月12日《京华时报》第7版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建篇二:反行贿协议书1 反行贿协议书甲方: 公司地址:邮编: 公司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乙方: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正常的业务关系和市场秩序,经充分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变相行贿包括:送物品、给当事人亲友以好处、给当事人空白发票或开高于实收额发票等让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受益的行为。如乙方及乙方员工发生行贿额超过RMB100元者,甲方有权按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只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