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务外包工伤没合同篇一:无资质的劳务承包单位工伤事故由谁承担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承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发生工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一:由劳务承包人承担。理由为工伤者与发包人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观点二:由发包人承担。理由为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无相应资质而违法发包,应承担过错责任。(较多人支持此观点,下附相关法律与判例) 观点三: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发包、出租,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案例:四川香橼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案原告四川香橼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橼公司)。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原审第三人李秋林。原告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刘期春,第三人为刘期春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在施工中受伤。被告认定原告与第三人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受伤属于工伤,原告应予赔偿。原告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告香橼公司将承包工程的部分项目发包给无建筑装修资质的自然人刘期春,自身存在过错,没有合法的用工资格,所雇用员工发生劳动工伤事故,由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间接的事实劳动关系,必然由原告公司来承担相应工伤事故责任。原告香橼公司以与第三人李秋林不相识,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由,认为与第三人李秋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实属错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市劳动局作出的0551号工伤认定决定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规章条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市劳动局0551号工伤认定决定。篇二:劳务外包服务协议劳务外包服务协议甲方: 乙方: 经充分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甲方工作(服务)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临时性(短期)用工的劳务项目达成如下外包服务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外包项目描述 1、甲方作为发包方,选择乙方为其提供所需项目服务,乙方同时做为甲方劳务项目的承包方。 2、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甲方外包的劳务项目内容: ①②③ 4、乙方根据甲方实际需求的用工数量,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到甲方提供(指定)的劳务场所从事相关劳务工作。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开具《劳务用工需求函》,注明岗位工种、需求人数、资质条件、技能要求等。《劳务用工需求函》应提前10天(如要求招聘非本城区人员,应提前15天)提交乙方或提前向乙方开具外包服务用工计划;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劳务工报到通知书》接受员工上岗开展工作。 2、甲方应明确劳务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操作规程等。 3、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的付款时间和实际产生金额及时支付有关款项。 4、参与审核、确定劳务工的录用,负责劳务工工作(服务)的岗位管理。 5、甲方应当向劳务工提供生产(服务)所必须的安全、实用的生产工作设施(包括劳动保护用品),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