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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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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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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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解释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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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公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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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起施行法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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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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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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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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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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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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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
0 .
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 /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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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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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
.
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0 /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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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
.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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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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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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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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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 "
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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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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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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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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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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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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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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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对外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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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为境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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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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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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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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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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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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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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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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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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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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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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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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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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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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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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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
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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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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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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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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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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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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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
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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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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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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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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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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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
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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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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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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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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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