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探索实行官邸制-历史论文探索实行官邸制 本刊记者纪彭在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个历史性《决定》中,特别指出了“探索实行官邸制”。官邸制并不是个新鲜事物。中国古代就有官邸制,不过当时不叫“官邸”,叫“官舍”,官舍与官衙连在一起,其实就是官邸,或者叫“机关大院”。说来简单,当封建领主们退出历史舞台,官员便由君主任命。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官员住在哪里?于是,朝廷就要给赴任官员提供住房。远的不说,大清朝的县太爷连同随任家属就是住在“官邸”里。这种享用机关住房的传统,一直维持到清朝覆灭。等到1949年之后,进城的共产党干部们在城里都没房子,他们住在哪儿就成了问题。按级别分房子是传统建国之初,我国就严格地按照等级制度,制定了相当细致复杂的领导干部待遇规定。比如,几级以上可以配厨师,几级以上可以配勤务,几级以上可以配警卫,几级以上可以配秘书,几级以上可以配专车等等。住房标准自然是绕不开的问题。按照行政级别分配住房并不是舶来品。实际上,清代官员住房就是采取近似于“福利分房”制度,原则上依照级别分配房屋。一品官给住房20间,在北京就是三进的大四合院官邸,叫做“大宅门”。二品官给住房15间;也是三进的大四合院官邸。一二品的大员相当于今天的政治局委员或副国级官员。相当于部级干部的三品官给住房12间,相当于局级干部的四品官给住房10间,再往下五品官给住房7间。六品官给住房5间,七品官给住房4间。八品、九品官就是科级干部,给住房3间。“太阳底下无新事”,建国后也按照级别分配住房。以上海市为例,1956年工资改革时就按照行政级别将各级干部住房划分成了十几种待遇标准,明文规定:特甲级可享受200平米以上的“大花园精致住宅”;特乙级可享受190-195平米的“大花园精美住宅”;“大花园精美住宅”;二级可享受170-175平米的“独立新式住宅精美公寓”;三级可享受160-165平米的“上等住宅公寓”;四级可分得“半独立式普通住宅中等公寓”;五级分得“120-135平米的新式里弄住宅”;六级可分得100-115平米的“有卫生设备的普通里弄住宅”;七级可分得80-95平米的“无卫生设备的石库门房屋”;八级可分得“老式立柱房屋”;如此等等。官员们如何“合理”占多套房“文革”期间,造反派把高干们赶进了牛棚,自己住进了花园洋房。等到拨乱反正之后,原有的领导干部住房问题再次摆在政府面前。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对领导干部住房的称呼,还是“宿舍”,规定“一个高级千部的宿舍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但是,在具体落实层面总是有很多问题。尤其是1998年房改之后,房子成了商品,成了一大笔财富,在现实利益的驱动下,住房腐败多有发生。最初的问题是一名官员配多套住房。在任期间的官员住房由当地政府提供,但随着他在不同地区任职,在各个地区都有住房。一个案例显示,某省一个有29套省级干部住房的大院,其中在任省级干部住房占28%,调离干部家属住房占7%,离退休干部家属占59%,还有两套空着。而且经常出现每新来—任官员,就要搞一个书记大院的情况。领导干部到一个地方就分一套房子,调走后新的地方又给他配备了房子,并且这些房子最后都成了私人财产,这种房产的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