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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和谐社会残疾人宪法权利的特殊法律保护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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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和谐社会残疾人宪法权利的特殊法律保护的论文.doc

上传人:jiqingyong345 2019/7/4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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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和谐社会残疾人宪法权利的特殊法律保护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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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论和谐社会残疾人宪法权利的特殊法律保护的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论文摘要:基于社会正义原则,我国对残疾人的宪法权利进行了特珠法律保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特别法律保护机制难以充分保津残疾人宪法权利的实现,这不符合和请社会的本质要求。因而完善残疾人群体宪法权利特殊保护机制是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论文关键词:残疾人;宪法权利;特珠法律保护;完善一、残疾人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法理基础(一)对残疾人权利的特珠保护是由社会正义所决定的。弱势群体是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比另一部分人在经济、文化、体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群体川。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的构成部分,其法律保护的基础构建于弱势群体保护的理论之上,即社会正义观。正义是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一般的意义上说,社会正义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合理的关系和秩序。如在古希腊,柏拉图把正义理解为各个等级各守其位,各司其职。“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从古至今的社会正义观点强调人的平等且认为平等原则不仅是表面的,它还应当是实际的。在我国残疾人享有同正常人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但由于残疾人本身及社会等因素的原因,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真正实现,基于社会正义,应该给残疾人提供特殊法律保护。(二)对残疾人权利的特珠保护是由和谐社会的本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讲是一个“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在这种社会里,其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并不是指单个人的发展,而是指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社会的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发展不仅应当是全面的,而且应当是自由的,马克思称之为“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或“自由的全面发展”。因而,“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普遍得到尊重,社会成员普遍得到自由发展,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日益得以实现,使包括残疾人在内社会成员和谐相处、共同全面发展,每个人真正成为“大写的人”。然而,由于残疾人在经济、文化、体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和正常人比较起来,其难度是相当大的。只有采取特别法律措施,牙能让残疾人的宪法权利得已真正实现,才能使整个社会越来越和谐。(三)对残疾人权利的特珠保护是对古代残疾人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我国古代对残疾人进行特别照顾。第一,国家收养残疾人。政府对残疾人这些特殊群体加以养治,并且一直把他们抚养到老死。第二,给残疾人提供工作机会。早在先秦时期,政府给残疾人安排职务,使其各尽其才。以后的朝代,政府都安排一定的残疾人,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安排就业。第三,赏赐和发放生活必需品。政府对残疾人发放生活用品,使他们享受人间温暖。古代国家还免费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古代对残疾人是如此的礼待,在当代和谐社会更应如此,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二、残疾人宪法权利的特殊法律保护及存在的问题残疾人作为我国的公民,宪法赋予了其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由于残疾人的弱势地位,国家为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的实现,还进行了专门法律保护。这些措施对于保护残疾人基本权利起到了重大的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对残疾人基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