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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张明楷)27当然解释话题:当然解释法学方法论论证方法刑法2012年7月第34卷第4期理论思考文章编号:1001-2397(2012)04-0003-15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摘要:一般来说,当然解释是法条的适用方法,但在刑法中,当然解释应当作为一种解释理由。举重以明轻,是就出罪、处罚轻而言;举轻以明重,是就入罪、处罚重而言。当然解释的依据是事物的本质与法条的旨趣。由于刑法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在适用举重以明轻的原理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时,不需要刑法的明文规定,但不能将刑法的处罚漏洞作为举重以明轻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但是,不能将对案件事实的缩小评价当作对刑法规范的类推解释。关键词:当然解释;概念;性质;依据;规则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DOI:.1001-。一、当然解释的概念与性质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将刑法解释方法。“文理解释,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文字,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大解[1]”释与限制解释。这种分类存在明显的缺陷。其笔者也曾按照通说的观点,将刑法解释方法区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并认为,任何解释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任何解释都或多或少①但是,包含了目的解释。这种区分并不严谨,至为明显的是将形式的分类与实质的分类相混淆。日本学者笹仓秀夫将解释方法分为解释的参照事项与条文的适用方法,条文自身的含义、条文之间的体系关联、立法者的意思、立法的历史背景、法律意思(即正义、事物的逻辑、解释的结果),属于解释的参照事项;平义解释(按文字字面含义适用)、宣言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当然解释、类推、比附、反制定法的解释(变更解释或者补正解释),则属于条文的适用方法。相当清楚的是,在解释法律规范时,可以同时参考法律条文一,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并不是论理解释,只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扩大或者缩小刑法用语含义的一种方法。扩大或者缩小刑法用语含义本身,既不是理论根据,也不是逻辑方法。其二,这种分类所列举的解释方法是极为有限的。例如,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等,在刑法理论的通说中收稿日期:2012-05-08作者简介:张明楷(1959-)男,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①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自身的含义、条文之间的体系关联、立法者的意思、立法的历史背景等;但是,不可能同时采取平义解释、宣言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等等。换言之,在对一个法条(或法条用语)进行解释时,解释的参照事项是可以并用的,而条文的适用方法则不可能①并用,只能采用其中一种方法。从上面的举例可以看出,当然解释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与类推解释、扩大解释等不同的是,当④之所以能成然解释本身就能提供一种解释理由。主要是因为当然解释是基于类比得出为解释理由,。“结论的类比在道德和法律论证中有重要的用——相同的案件途。……在遵循基本的道德原则—同等对待时,其基础就是在不同的案件之间作比较。例如有两个类似的案件:两个人在类似的条件下做出类似的行为,褒奖其中一个而贬损另外一个在道德上就是值得怀疑的。法律上遵循先例的原则也是在案件之间作类比,在当下的案件和曾经已[2]”经判决的案件之间作类比。郑永流教授指出:不难看出,上述解释的参照事项实际上是指解对刑法的某个条文或者用语得出某释理由。因此,种解释结论,可以基于多种理由。上述条文的适用方法,可谓解释技巧,对一个法条或者用语只能采《刑法》“毁坏”用一种技巧。例如,对第275条的概念,不可能既作平义解释,又作扩大解释;也不可能既作平义解释,又作缩小解释;更不可能既作扩大又作缩小解释。解释者采取其中哪一种解释解释,技巧是需要解释理由支撑的。不管人们是采取物理的毁坏说(物质的毁坏说),还是采取效用侵害说,抑或采取有形侵害说,都需要解释理由。但是,解释理由不可能只有一种,也不可能仅限于文理解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四种,除了目的释、解释外,也不可能要求在任何一方面都具有理由。在解释技巧中,类推、比附显然是以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前提的。但是,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故类推解释、比附是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技有利于被告人的除外)。于是,称某种解巧(当然,释为类推解释或比附,就成为人们反对该解释的理由,或者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