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16年0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4号)。该规定自2016年04月28日起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开放、关闭行为,加强导航设备运行管理和监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逐步实施和通用航空业的迅猛发展,通用机场的设备日益完善,特别是导航设备。原规章中未对通用航空机场的导航设备运行和开放进行明确规定,未明确规定通用机场导航设备开放进行许可管理还是备案管理。原规章对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的开放许可和备案管理在实施过程中要求较为严格,按照民航局“放管服”的相关要求,有必要对原规章进行修订。二、新规章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规章共六章六十九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和职责,相关术语解释等。第二章为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分别对投产开放管理、特殊开放管理、定期开放管理和撤除管理的内容、流程和时限进行了规定。规定了导航设备的持续适用、应当关闭的情形和应当发布航行通告的情形。规定了导航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并对导航设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需要安全评估的情况进行了说明。第三章为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分别规定了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许可、检查和备案的分级管理方式。对投产开放管理、特殊开放管理、定期开放管理和撤除管理的内容、流程和时限进行了规定。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规定,对计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五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运输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三、修订后规章的主要变化结构调整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分为运输航空导航设备与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将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飞行校验和设备开放单独在第三章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中进行阐述。将运输导航设备的关闭与导航设备的运行和管理合并在一起,在第二章第五节运行管理中进行阐述。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的分级管理根据民航局对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按照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要求,目前通航管理按照两个维度进行分类,一类为是否属于经营性行为,另一类为是否载客(载人)、以及载客(载人)数量。这两个维度一方面是从运输市场角度划分,另外一方面是按照现有飞行标准管理角度划分。为更加适应导航设备业务需求,本规定在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分类上增加了一个维度,即是否支持仪表飞行规则(IFR),这一要求对导航设备分类最为关键,如果支持IFR,则对导航信号质量要求更高,对于导航设备运行安全水平要求更严;如果不支持IFR,则导航设备仅仅只是针对目视飞行规则下的运行参考,则对导航信号质量要求无需太高。基于以上考虑,同时为便于分级管理描述,本规定将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定义为N1、N2、N3、N4四级,其中引用了经营性行为、非经营性行为、载客和载人等术语:经营性行为:以航空器的飞行活动为取酬目的而从事的行为。非经营性行为:不以航空器的飞行活动为取酬目的而从事的行为。载客:为获取酬金或者收费而从事旅客运输,并且合同当事人履行的是因运送旅客而发生位移的运输合同。载人:载客运输以外且航空器上搭载有机组以外人员的航空活动,合同当事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