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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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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7/10/22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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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2年7月2日,民航总局颁布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AR-87)。该规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7年,民航总局实施了空中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改革方案和空管系统“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原规章中设定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规则内容已无法适应新的空管管理体制下的行业管理要求。此外,原规章实施几年以来,发现部分条款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如许可程序和时限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相关要求、对设备的评审和测试未能引入第三方机构、罚则较少等,对于规章条款的落实以及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推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修订原规章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适应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体制的发展要求,真正实现政事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进一步完善许可工作流程,引入第三方评审和测试机制,加强对初次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初次取得使用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换证审核这些关键环节的把关,明确工程程序、材料要求和审批时限,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许可工作的公正、透明,推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新规章的主要内容
2016年6月,空管办向民航有关单位发出了征求修订意见的通知,在汇总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原规章共7章24条,修订后为7章50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规章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和职责以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种类。
第二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规定了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定义、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和有效期限和特定限制使用条件,以及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和有效期限。
第三章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规定了使用许可证的定义、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和有效期限。
第四章许可证的换发,规定了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要素变更主动申请换证及使用许可证到期换发、换发
的条件,换发的申请材料和许可程序。
第五章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地区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内容、民航局对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管理内容以及许可证管理的其它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设备生产厂家或其代理机构和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做出的相应处罚。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新旧规章之间的衔接方法以及新规章施行日期和旧规章的废止说明。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征求意见稿》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改:
(一)修改了行政许可的主体和对象
根据民航空管体制改革方案和空管系统“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将原规章中的民航总局空管局这一行政主体修改为民航局,将对象修改为“设备厂家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和“购置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同时也赋予了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本辖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权限。
(二)修改了行政许可的时限和程序要求
原规章中,行政许可过程与设备测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