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方与患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和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各种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非法行医属于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分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机构处置医疗纠纷的程序1、院方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将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告知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耐心解释、答复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走法律,同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2、医疗机构及早同患方尽快依法、依规协商解决,涉及经济赔偿数额大的,医调委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处置程序3、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和保管病历、输液以及血液等工作是医疗机构的责任,不是由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处置医疗纠纷的程序4、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血库派人到场。5、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按相关规定通知患者家属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疗机构处置医疗纠纷的程序6、对于患方不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毁坏财物、侮辱医务人员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卫通〔2012〕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