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莃薄螀肇艿薃袂节薈薂羄肅蒄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规范汇编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及规范
汇
编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
目录
1、《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苏安监[2009]6>71号)………………………………………………………1
2、《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苏安监[2009]144号)………………………………………
3、《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安监[2009]72号)………………………………………………………
4、关于推荐使用《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检查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和《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的函(通安监函[2009]126号)
5、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开发安办[2010]15号)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2010)…………………………………………………………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监〔2009〕71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监控。
附件: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申报、建档和监控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移动类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另见《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苏安监〔2008〕165号)。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检测、报告、评估、监控、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省、市、县分级监管。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和实时监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监管等级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的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的不同监控管理水平划分的等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和评估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申报登记和建档。申报登记和建档统一使用《江苏省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管理软件。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的范围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尾矿库等九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由高到低有一至四个等级组成,并按以下原则划分确定。
(一)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标准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划分为:
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5倍或以上;
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0倍或以上、15倍以内;
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5倍或以上、10倍以内;
达到标准所列临界值或高于其5倍以下。
(二)依据国家安监总局《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划分为:
达到或高于《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的15倍或以上;
达到或高于《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的10倍或以上、15倍以内;
达到或高于《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的5倍或以上、10倍以内;
达到《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或高于其5倍以下。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依据其监控管理的有效程度划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及时定期修改、颁布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的划分标准。
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另行制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