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道清淤施工合同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明确各自在施上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针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协商资源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一、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工程名称:庄河市三环大街西段改造工程河道清淤分部工程   2、工程地点:庄河市三环大街   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庄河市三环大街,因河道年久末通,故对河道内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其主要工程量如下:,,宽度与河道同宽,清淤土方量为2530m3;,,宽度与暗渠同宽,。二、上程内容   清理改河道内的淤泥及生活垃圾,工程量约为3620立方米。三、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为:壹拾伍万元整(¥),本工程项目为一次包干价,超支不补。四、工程期限   工程开工日期:2016年6月1日,工程竣工日期:2016年8月1日。五、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河道内的淤积土力及生活垃圾全部清理,达到交工要求方为合格,按招标图纸施工。六、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100%。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对乙方施工质量及工程进度随时随地进行抽验及抽察;甲方须保证乙方施工过程中,不受到影响,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群众纠纷,甲方负责出面协调解决,原则上不影响乙方施工;甲方每天汇同监理及建设单位对土方工程量进行认证。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具体施工方案,乙方须严格按照方案内容细则执行,如果不按操作流程野蛮施工,出现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乙方在淤泥向场外运输过程中洒漏在道面上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如若造成不良影响,由乙方自己协调解决;乙方在暗渠清淤过程中,须做好通风,坚决杜绝因通风不畅对工作人员缺氧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如若发生,所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工人在暗渠施工时,须配戴防毒而具,暗渠中决不允许有明火产生,如因工人吸烟等其他因素导致暗渠内气体爆炸及燃烧,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所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暗渠清理过程中,需在暗渠顶盖开凿洞口及柏油路面开槽,开洞处做好警示标志,避免非工作人员靠近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如若发生,所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施工完成后须立即恢复原样,减少对道路交通造成影响。暗渠内有毒有害气体每半小时测定一次,并实时记录数值,如因乙方原因未对暗渠内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测定造成人员伤亡,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暗渠内电源必须在12V以下(含12V),严禁私拉电源,如因乙方私接电源且超过12V电源造成触电等安全事故,乙方承担一切后果;所有工人在施工期间严禁饮酒,如因饮酒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所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具体施工方案执行。八、其他事项: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1、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2、如甲方或乙方违约,而没有按合合同执行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3、乙方应慎重,严格按照围家关丁施工建设安全的法律规定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施工,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5、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壹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2016年5月31日  <spanid=“pe100_page_contentpage”清淤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甲方: 扬州市江都区长江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扬州市盛禹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明确各自在施工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针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一、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1、工程名称:通江闸河道清淤工程2、工程地点:江都区长江管理处通江闸以南与长江连接的内河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4、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江都区嘶马镇通江闸以南与长江连接,该河道部分河段落因长期未清理,河淤泥大量堆积已经影响航道内船只通航。需要将该段河道的堆积淤泥清理,确保船只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