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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项目增加投资管理办法4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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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项目增加投资管理办法48.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7/6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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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项目增加投资管理办法48.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增加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开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增加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开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增加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增加投资的监督管理,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开府发〔2009〕51号)、《开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开县府办发〔2007〕165号)、《开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开县府发[2008]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加投资是指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行为。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因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但必须同步实施的工程或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而增加投资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坚持先审批后实施、先评审后结算的原则。未经审批同意的增加工程,施工单位不得实施,建设单位不得付款,发展改革部门不得追加投资概算,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结算。第四条项目单项增加工程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说明需变更原因,经监理单位审签,报建设单位同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编制增加投资预算,进入财政结算评审。第五条因水文、地质等客观原因须变更工程技术措施,或因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单项增加工程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按下列程序报送审查批准。单项是指:(一)方案提出。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客观需要,在征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意见基础上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调整方案,内容包含变更原因、调整内容、增资估算等。(二)方案会审。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公管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对拟变更的方案进行会审,填报《开县国有投资项目增加投资审批表》,按审批权限送审。(三)方案实施。原设计单位根据会审意见完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增加投资预算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建设单位根据设计变更组织施工。第六条项目单项增加工程投资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县公管办、财政部门审查确定;增加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还须报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县领导审定;增加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还须报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县领导审定。因增加工程投资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财政评审价的,还须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并由审批部门按规定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概算。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而导致超概算的,原审批部门不得受理事后调概申请。第七条因抢险救急等特殊情形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工程,经项目主管部门、公管办、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