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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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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7/6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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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山东省建>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9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    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    山东省建>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低层居住建>和高层居住建>中零散的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材料的市场准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监理。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核准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    第七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有关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装饰装修材料及有关设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第八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并对其设计负责。    第九条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减少原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宽度和数量。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装饰装修防火设计审核申报表、设计图纸和相关资质、质检证明等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新建建>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可与建>工程消防设计一并申报。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申报材料齐全、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对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已经审核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检验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合格的证明文件。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