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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广营乡经济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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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广营乡经济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9/7/6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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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来广营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全乡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乡经管站负责本乡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对合同签订前履行民主程序的监督;合同签订条款的审核与鉴证;合同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合同文本的保管、存档与备案。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自愿互利、协商一致、有偿守信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合同双方当事人;(二)合同标的;(三)合同期限;(四)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七)其他需要约定事项。第六条乡、村两级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包括企业承包、租赁、合资合作开发项目等)采用规范的乡统一文本。第七条乡级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乡经济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八条全乡各类经济合同必须符合乡域规划要求,并经乡经管站鉴证(加盖乡经管站合同鉴证章)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后,报乡经管站备案。第九条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卖标的物,不得擅自转包、转让标的物,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凡涉及土地承包合同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合同:(一)违反政策法规的;(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签订的;(四)未经对方同意转包、转让合同的。第十一条因有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动,影响合同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二条企业承包、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遇乡域规划实施或国家征占地,要按照国家征占地的政策,提前30日告知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约定内容,合理进行资产清理和处置后,合同终止。第十三条全乡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在引进开发经济项目过程中,要本着乡域统一规划,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收益,促进农民增收的原则。任何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均不得以单一出租土地的形式签订各类经济合同。第十四条经济合同承包方或承租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在承包或承租的范围内私自建造任何建筑物,经发包方或出租方同意建造建筑物的,必须有乡以上规划部门的报批手续。批准建造的建筑物在合同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