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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网络预约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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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网络预约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9/7/6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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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网络预约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含市辖各县)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他相关活动,应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约车服务机构,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线下经营服务的经营者。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市网约车的行政执法工作。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服务机构、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的行政审批及证件的核发工作。市宣传、发改、商务、公安、工商、质监、人社、物价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的投放依照总体动态调控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配置等因素,分批逐年投放。第五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服务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本经营许可区域内网约车的运价标准。第二章网约车服务机构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二)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能力的认定结果;(三)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四)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企业管理人员;(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网约车服务机构设立分公司、合并等变更经营主体的,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和变更服务地址的,应到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自授予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条网约车服务机构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部门。第三章网约车车辆第十一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登记注册,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