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文件农渔检(船)〔2015〕25号关于规范渔船电子信息卡制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渔船电子信息卡是“数字船检”监察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渔船检验管理部门对渔船和重要船用产品身份识别,查处“套牌船”、有证无船等违规情况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数字船检”监察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农渔检船〔2015〕8号),规范“数字船检”所使用的渔船电子信息卡的制作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渔船电子信息卡主要包括《渔业船舶身份标签》(简称《渔船身份标签》)、《渔业船舶卡》和《产品电子标签》。考虑到渔船电子信息卡是有特定标准要求和指定信息存储的集成产品,为确保制作渔船电子信息卡的加密性和产品稳定性,我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广州嘉泰软件有限公司为全国“数字船检”监察信息系统渔船电子信息卡统一供货单位,并明确了最高限价。“数字船检”监察信息系统渔船电子信息卡统一供货单位及最高限价项目中标通知书详见附件1,请各单位自行与该公司签订渔船电子信息卡具体制作和订购合同。二、为加强渔业船舶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确保渔业船舶身份的唯一性和合法性,维护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渔船电子信息卡使用管理规定(附件2)和安装规范(附件3)。请各地结合“数字船检”监察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情况,根据本地区渔船实际数量,制定本省渔船电子信息卡制作和管理工作方案,积极争取本地区财政资金的支持,尽早完成渔船电子信息卡的配备、安装工作。三、为确保各地自行采购配备的渔船电子信息卡和制卡、读写卡等设备统一规范,且与“数字船检”系统软件系统具有较好的兼容性,我局制定了《渔船电子信息卡版面印制及电子数据存储规范》(附件4)和渔船电子信息卡制卡、读写卡设备推荐清单(附件5),请各单位参考执行。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联系人:彭晓华,010-59199290,010-59199294(传真)广州嘉泰软件有限公司联系人:刘宏斌,**********,020-38459393(传真)附件1附件2渔船电子信息卡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渔船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保证渔船身份的唯一性、合法性,维护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第三条渔船电子信息卡包括《渔业船舶身份标签》(简称《渔船身份标签》)、《渔业船舶卡》和《产品电子标签》等。第四条渔船电子信息卡是渔业船舶和重要船用产品的电子证件,与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是渔业船舶和重要船用产品身份识别的重要依据。第五条《渔船电子信息卡版面印制及电子数据存储规范》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简称部船检局)制定,各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部船检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渔船电子信息卡统一供货单位,负责辖区内渔船电子信息卡的制作、发放和收缴工作。第六条《渔船身份标签》由渔业船舶检验人员签字领取并进行监督安装。《渔船身份标签》和《产品电子标签》的安装应与渔业船舶和重要船用产品的检验同步进行,即在实船和产品检验完成后,立即安装《渔船身份标签》和《产品电子标签》。《渔业船舶卡》的发放与《渔船身份标签》安装同步进行,一船一卡,由检验人员直接发放给船舶所有人。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对《渔船身份标签》安装质量负责,严禁将《渔船身份标签》发放到船东手中由其自行安装。《渔船身份标签》安装完毕,船舶所有人应填写《声明书》,该声明书应存入船舶检验档案。第七条《渔船身份标签》和《产品电子标签》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渔船身份标签》:《渔船身份标签》使用统一定制的专用抽芯铆钉或防拆卸螺丝永久性安装在渔船的指定位置上。1、对有驾驶室的钢质、玻璃钢渔业船舶应安装在驾驶室的侧壁或后端壁的围壁板外侧,木质渔船安装在驾驶室内船中部顶端主要结构件上。2、对于没有驾驶室的渔船安装在船舱的横舱壁上部。(二)《产品电子标签》:应通过采用钢丝线穿孔方式系固吊挂或粘贴等不可拆卸技术永久性安装在产品标牌附近或便于实船现场查验的不可拆除的主体固定结构(机身)上。(三)《渔船身份标签》和《产品电子标签》安装后应永久有效,不得随意拆卸,否则无效。第八条渔船所有者、经营者必须对渔船上安装和配发的渔船电子信息卡进行有效保护,不得人为毁损和擅自拆卸,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船舶由于碰撞等特殊原因导致《渔船身份标签》损毁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0日内向渔船检验机构报告并交回损坏的标识,经渔船检验机构核查确认后予以更换,否则视同无《渔船身份标签》予以处理。第九条渔船买卖时,卖出方渔船所有者应申请渔船检验机构进行临时检验,渔船检验机构实船核实《渔船身份标签》和主机等《产品电子标签》的完整性,并通过移动检验终端确定渔船真实性,收回《渔业船舶卡》。《渔业船舶卡》应随船舶检验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