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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人才安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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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人才安居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7/7 文件大小:8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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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人才安居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珠海市人才安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落实《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的工作要求,优化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发展环境,保障人才安居,进一步提高城市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以及政府优惠政策,解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的居住问题。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顶尖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类人才的认定条件和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人才;(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人才,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可不受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限制。第四条建立珠海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领导召集,负责协调、审议、决策本市人才安居工作重大事项。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才安居适用对象进行身份认定和货币及生活补贴的发放;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人才安居的资金保障和监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才安居项目的用地保障;市科工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市重点扶持和支持企业目录。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全市各类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级人才安居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人才安居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第七条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具备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将人才安居信息管理平台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第二章安居方式及标准第八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实物配置包括出售和出租两种,具体采取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住房补贴、租房补贴、租房和生活补贴。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实物配置的租金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第九条共有产权住房是指个人与经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份共有的住房,公有产权人为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有独资企业。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周转使用住房。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部分第四类及以上人才用于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或其他存量房、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领取住房补贴或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之前临时过渡时期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租房和生活补贴是指政府提供给第五类人才的为期2年的租房和生活补贴。第十条人才安居的适应对象除单身以外,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住房实物配置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不重复享受。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申请住房补贴、租房和生活补贴过程中可以以个人为单位,按照各自符合的标准申请。第十一条顶尖人才的安居标准在本市购买住房的,可享受600万元住房补贴,或免租入住200平米左右的住房,在本市连续工作满8年,可获赠所住住房。有突出贡献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落实安居工作。第十二条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部分符合条件的)人才享受安居政策的条件: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的,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可以申请住房补贴。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无商品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未领取过住房补贴、未领取过租金补贴、未租住过人才公寓的,可以选择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或租金补贴。申请公租房的,按本市公租房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一类人才的安居标准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不超过160平方米,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拥有100%使用权,公有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自购房之日起,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0年仍符合条件的,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申请住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200万元。申请人才公寓的,可免租入住不超过160平方米的住房。申请租金补贴的,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月4500元。第十四条二类人才的安居标准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不超过120平方米,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拥有100%使用权,公有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自购房之日起,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