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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人才安居管理办法(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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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才安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的,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无商品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未领取过住房补贴、未领取过租金补贴、未租住过人才公寓的,可以选择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或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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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租房的,按本市公租房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一类人才的安居标准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不超过160平方米, 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拥有100%使用权,公有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自购房之日起,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0年仍符合条件的,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
申请住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200万元。
申请人才公寓的,可免租入住不超过160平方米的住房。
申请租金补贴的,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月4500元。
第十四条 二类人才的安居标准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不超过120平方米, 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拥有100%使用权,公有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自购房之日起,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0年后, 仍符合条件的,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
申请住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140万元。
申请人才公寓的,可免租入住不超过120平方米的住房。
申请租金补贴的,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月3500元。
第十五条 三类人才的安居标准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不超过100平方米, 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拥有100%使用权,公有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自购房之日起,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0年后,仍符合条件的,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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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100万元。
申请人才公寓的,可免租入住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房。
申请租金补贴的,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月2500元。
第十六条 四类人才的安居标准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不超过90平方米, 人才持有房屋所有权70%份额、公有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30%份额,自购房之日起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0年后, 仍符合条件的,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
申请住房补贴的,企业新引进的45周岁以下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补贴标准为35万元;企业新引进的40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补贴标准为25万元;企业新引进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补贴标准为20万元。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公寓不超过90平方米,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的70%收取。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五类人才的安居标准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领取过租房和生活补贴、未租住过人才公寓、未租住过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选择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或租房和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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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的,企业新引进入户的青年人才,30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公寓不超过90平方米,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的70%收取。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无商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人才在本市工作满10年后,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住房,面积为不超过90平方米, 人才持有房屋所有权70%份额、公有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30%份额,自购房之日起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0年后, 仍符合条件的,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八条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