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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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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7/7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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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级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加快推进省级农民创业园(含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简称创业园,下同)建设,规范和加强省级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农民创业园,是指由各设区市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推选,经省创建办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确定的县级相对集中连片的行政区域。省级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创业园内标准化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现代物流平台建设、农业“五新”推广、良种繁育、品牌宣传创建和农民创业培训等。第二章补助范围和对象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在省政府审批的创业园创建区域范围内,主要用于扶持创业园发展主导产业,或直接为主导产业服务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创建农民创业园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创业园内发展主导产业或直接为创业园主导产业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产业发展实施主体等社会组织。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条各创建县应严格按照创业园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投资预算。第六条省财政厅、农业厅根据年度财政预算下达创业园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省级补助资金扶持的重点环节、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第七条各创建县农业(畜牧、茶业)局(以下简称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创业园申报项目,编制申报文本,审核后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厅。第八条省财政厅、农业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创建县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和批复;剔除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并相应调整补助资金。第九条各创建县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项目和内容组织实施,如有调整,须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厅批准。第十条专项资金按“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