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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beny00001 2015/1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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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产品及其服务的价格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质量,是国民生活与生产中极受关注的问题,也是反映各国经济走势的关键变量。在我国,对自然垄断产品价格的法律管制已成为自然垄断行业管制中的核心问题,作为促进依法治国方略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被提上国家议事日程。从我国广大的消费者目前的评价来看,由于我国在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的监督管理中,没有建立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导致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者滥用垄断优势,获取大量超额垄断利润,扭曲了我国的社会分配。另一方面,自然垄断产品价格近年来持续上升,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价格调整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早已疑虑重重,这些现象使得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一下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的监管制度问题。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还处于培育进程中。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经验,放松管制、引入竞争等方法己通过实践被证实,并不能非常有效地解决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的所有低效高价问题,自然垄断行业中某些固有的技术、经济特征使其无论怎样引入竞争仍具有垄断的性质。这就说明自然垄断行业与国家宏观规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在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下,探寻适应企业改制、政府职能转变、合理定价,建立一个能够协调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方利益的法律规制机制的研究已显得极其有重要。本文拟从自然垄断行业规制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相结合的角度,对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的法律管制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分析研究,以期为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的法律监管制度略尽绵薄之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章将自然垄断经营产品作为价格管制的范围。认为
果之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我国自然垄断规制的思考》中提出,“完全排斥竞争的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产品属于政府价格管制的范畴,应该由政府确定合理的价格标准。该法第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此规定对自然垄断行业价格行为关注的重点在于,监督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是否认真执行了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第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国家计委制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则颁布了价格听证会的具体实施细则。我国关于自然垄断行业价格法律监管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法学界对自然垄断价格方面的研究都不成体系,多集中于对自然垄断行业政企分开改革的具体制度研究,而价格监管也多集中在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方面。如李永军与张大成在年度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项目“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自然垄断的合理规制研究’’的研究成必然理由则是不充分的。在非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的关键部门,应当由投资者在考虑自己的行为后果上自由选择介入,而不应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加以排斥,由市场来决定他们的优势地位,而不是借助国家或行政权力来偏袒一方。’’荒暇┐笱Чü补理学院博士后崔德华也曾在《论政府规制的法律维度》中指出,“政府规制是一种特殊的法律限制模式,我国政府规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为市场主体行为建立规则。政府规制是修正市场机制缺陷、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理论前提。政府规制必须具有~个科学的法律性维度。政府规制应当具有的法律性维度概括为六个方面,即政府规制的法律基础、政府规制的法律尺度、政府规制的法律目标、政府规制的法律要求、政府规制的法律约束和政府规制的法律底线。一游夜壳熬梅⒄瓜肿炊裕匀垄断行业价格的法律管制不是一个独立的工程,需要很多配套改革措施的建立和完善,如我国经济改革措施的配合:产权改革,政企分开。法律和经济学是相辅相成的,只有运用法律的手段,才能保障经济制度的有效执行力,相应地,也只有经济制度比较健全,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才能有所成效,中国的法治进程才能顺利推进。薜禄#,第冢旱钣谰糯蟪桑‘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我国自然垄断规制的思考逞芯浚辏期:第页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美国的公用事业是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在法律上,它们具有两个主要的特征:第一,它们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收取公平合理的价格,不允许利用垄断地位去赚取高额利润;第二,它们必须对其市场范围内的所有消费者供没有限制、没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