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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江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1月24日)
(2)《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环境保护部,2010年9月28日)
(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 第17号,环境保护部,2011年4月18日)
(4)《无锡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12年9月17日)
(5)《江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1月30日)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以及市外波及影响到我市的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核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污染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专兼结合,协调高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组织机构
成立江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应急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农机局、农林局、卫生局、环保局、规划局、安监局、城管局、公用事业管理局、海事局、气象局、公安局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