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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规程与标准
1-1 压力容器设计必须遵循哪些主要法规和规程?
答:[1982]22号:《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简称《条例》); [1982]6号:《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5]264号: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压力容器部分”有关条款的通知; [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容规》); [1993]370号:《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1998]51号:《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 [1995]145号: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实施《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的规定; [1994]262号:《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1987]1174号:《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999]218号:《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1-2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职责是什么?
答:; ; 。
1-3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的适用与不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范围: ; 。不适用范围: ; ; (如泵、压缩机、涡轮机、液压缸等)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 ; ; ; (对非圆形截面,指宽度、高度或对角线,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容器; ; ,诸如制冷、制糖、造纸、饮料等行业中的某些专用容器和搪玻璃容器。
1-4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与不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的压力容器(第2条第2款中特指的除外): (p W)(不含液体静压力); (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且容积(V); 、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 ; ; 、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不包括消毒、); (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1-5 《容规》和GB150-1998对压力容器的范围如何划定?
答:除压力容器本体外还应包括: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 。
1-6 什么是爆炸极限?
答: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或可燃粉尘和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爆炸。达到爆炸的空气混合物的浓度范围,称之为爆炸极限。爆炸极限通常以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在空气中的体积百分数来表示。其最低浓度称为“爆炸下限”,最高浓度称为“爆炸上限”。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或高于爆炸上限时,都不会发生爆炸。
1-7 什么是燃点和闪点?
答:燃点是指可燃物质加温受热,并点燃后,所放出的燃烧热,能使该物质挥发出足够量的可燃蒸气来维持燃烧的继续。此时加温该物质所需的最低温度,即为该物质的“燃点”,也称为着火点。物质的燃点越低,越容易燃烧。闪点是指可燃液体挥发出来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闪点与燃点不同,闪点略低于燃点。
1-8 易燃与可燃液体是如何分类的?
答:一般分为四级二类:第一级闪点<28℃第二级闪点≥28℃至≤45℃第三级闪点>45℃至≤120℃第四级闪点>120℃第一、二级的液体称为易燃液体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