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员工安全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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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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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事故
目录
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
叉车操作注意事项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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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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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输送介质为有毒有害和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的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的具体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和改造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将特种设备投入运行; (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防范措施; (四)对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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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种设备相关单位使用无相应资质人员进行作业、检验活动的,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虚假的证书、证明、证件、报告,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相应的资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用、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资质证书的; (二)转让资质证书,或者给无资质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的; (四)盗用、伪造、涂改检验报告、检测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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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两个条件:
-客观上实施了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造成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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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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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1)
2008年3月3日17:35左右,园区某储运公司职工王某,驾驶叉车搭乘熟人宋某超速驶向C8仓库,在南门斜坡处转弯时,猛打方向盘,叉车发生侧翻,宋某被叉车立柱压住胸部及腹部,经送九龙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因过失伤人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事故案例
事故现场
受伤部位
2007年9月3日8:50分,叉车作业员花某驾驶叉车在车间行驶,在行驶途中,超速行驶将整理员杨某撞伤,公司立即安排救护车将伤员送至瑞星医院进行治疗。
左小腿严重伤害。
事故案例
2008年7月31号14点55分左右,叉车司机夏某开着叉车向前行驶,想从前面的两辆叉车间隔中穿过,没有看到人的情况下,导致许某右腿被撞伤。
受伤现场
现场模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