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救护纠纷2例分析
【关键词】医疗救护;医疗纠纷;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51—02
案例资料
【案例1】孙×患右侧胸膜炎,有包裹性积液约
3cm,2001年5月29日10:53,其父孙× × 、其母王
×× 向某市急救中心
电话求救,要求出车救护孙×。
急救中心告知救护车全部在外执行任务,要求其另
想办法,或等救护车回来。11:05,孙×× 、王××再
次向急救中心求救,称其子孙× 已经休克,一动也不
动,但急救中心仍无急救车可以派出。ll:ll,执行任
· 医疗纠纷与诉讼·
务结束的急救车回来后,急救中心电话核实了孙×
×的地址,并派车前往。急救车到达孙×住所后,随
车医生检查发现患者孙×已经死亡,但仍对其采取
了必要的抢救措施,但仍未成功。急救中心开具了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收取了120元抢救费用。
后孙×× 、王××认为急救中心未按规定科学合理
安排车辆、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且出车后又延误抢
救时间,最终导致患者孙×死亡,要求法院判决急救
中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失3万元,并退回
收取的抢救费用12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 、
孙×× 的诉讼请求。王× × 、孙× ×向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杨×,女,75岁。因急性胆囊炎至某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手术摘除胆结石,手术后第9天
下午,杨×出现休克现象,因病情危急,家属要求转
院,值班医生于18:05第一次拨打“120”急救电话,
急救中心称“无车可派”。过了15分钟,再次拨打
“120”,对方称“车辆没回来,如急用的话尽快联系”。
另一值班医生也打过两次电话,第一次被告知“车均
已派出,如急用帮忙联系”,第二次被告知“车已联系
到,但要把车上病人送至相关医院后再马上过来”,
两位医生当时把电话内容告知了病人家属。在等待
救护车的过程中,该医院未停止对杨×的抢救,19:
15左右,救护车到达该院时,杨×刚去世。杨×家属
起诉至法院,
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此案系侵
存在因果关系也因原告拒绝尸体解剖而无法得到考
证,故原告要求急救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家属
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讨论
医疗急救中心是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医
疗急救车及其随车医务人员的配备,是为了给医院
医疗救治行为争取时间,随车医务人员的救治行为
也属于医疗行为,由此可见,急救中心是依法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医疗法律关系参加者。医疗救护是
用于伤病发生后的措施,其目的是争取抢救时间,医
疗急救中心的行为与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
因此其资格由法律来规定或确认。根据1994年2月
26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同年8
月29日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据上述条例和细则的规
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