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刍议经济责任审计的承诺制
经济责任审计是近年来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实践证明,通过对相关人员任职期间所负责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从而评价其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履行经济职责和个人廉洁勤政状况,是一种比较科学和行之有效的审计监督手段,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应当
看到,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一样没什么特别之处,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审计风险。但是,经济责任审计因其涉及到具体的人和事,尤其是审计报告的是否客观、公正,关系到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的真实、全面、准确的反映,如审计稍有不慎就会“招”来不必要的审计风险,故其审计风险要大于其他审计。因此,规避和防范审计风险,特别是规避和防范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审计风险显得尤为必须,尤为重要,对此审计切不可掉以轻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虽然承诺制一方面是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另一方面也是审计机关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完善审计流程,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举措。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存在行之有效的措施、完善的制度以及承诺制自身的缺陷和弊端,致使承诺制在实施过程中形同虚设,徒有虚名。
那么,目前经济责任审计承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究竟存在那些问题呢?下面笔者结合审计工作实际,试图作一简单分析。
(一) 审计人员重视程度不够,承诺制浮于表面,搞形式主义。虽然审计准则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审前必须作出相关承诺,但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忽视承诺制的作用和重要性,承诺流于形式,其真实、完整性令人质疑,甚至有些审计人员为了使档案齐全、工作合法、取证规范,审计结束后才事后补办所谓的承诺,承诺制到头来成了应付检查的装饰品。
(二) 审计人员工作量过大,力不从心。实际工作中,由于审计人员数量有限,审计项目给予的时限短暂,再加每个审计工作者需要同时分担一个甚至多个项目的工作,工作量大,致使审计人员疲于奔命,匆忙应付繁杂的审计实务,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关注审计承诺这个细节。“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尴尬让审计人员进退维谷。
(三)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负责人拒绝作出承诺。在实际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往往不愿意就被审计事项作出真实性承诺,尤其是继任领导对前任领导任职期间的事项,更是讳莫如深。甚至有些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无法了解本单位全部经营活动而拒绝签字,更有甚者则以不熟悉财会知识为由拒绝作出承诺。在被审计单位拒绝作出书面承诺而应承担的责任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审计机关因缺乏对被审计单位强有力的威慑手段而无计可施。
(四) 审计承诺书存在虚假和片面现象。在具体审计过程中,经常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的承诺书不完整或者虚假承诺。其原因在于:一是被审计单位对于下属单位或者本单位有关财务资料和情况确实没有完全掌握,没有能够发现主观性、隐蔽性错误和舞弊,或者没有发现客观性、非主观性的偶然失误,导致承诺书缺乏完整性;二是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明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却故意隐瞒,弄虚作假,从